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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2-06-06
生效日期
: 2002-06-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02〕89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三轮农用运输车;手扶拖拉机
阅读量
: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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