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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4-07-21

生效日期
:

2004-08-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04〕123号

税种
:

营业税;房产税

关键词
:

房产租赁;房地产;免征

专题
:

房地产行业

阅读量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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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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