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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4-07-21
生效日期
: 2004-08-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04〕123号
税种
: 营业税;房产税
关键词
: 房产租赁;房地产;免征
专题
: 房地产行业
阅读量
: 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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