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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4-07-23

生效日期

2004-07-23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4〕126号

税种

契税

关键词

自行车库;汽车库;储藏室;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附属设施;车库;停车位;顶层阁楼

修订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3号),本法规于2021年9月1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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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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