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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4-01-17

生效日期
:

2004-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04〕30号

税种
: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

税费改革;税收优惠;农村税费改革;农村

专题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阅读量
: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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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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