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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5-12-01

生效日期
:

2005-12-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05〕155号

税种
:

营业税

关键词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免征

专题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阅读量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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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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