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4-28
2003-05-01
条款失效/废止
财税〔2003〕86号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税收优惠;铂金制品;税收政策;即征即退;免征
1.根据 2006.01.20 国税发〔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文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2.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自2012年7月1日起 ,本法规第六条条款失效废止。
3.根据《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10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本文本法规第一、二、三、 四、八、九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款失效]。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 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款失效]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条款失效]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款失效]
根据 2025.10.1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本文第一、四条规定自 2025 年11月1日起废止。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条款失效]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10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本文本法规第一、二、三、 四、八、九条废止。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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