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7-09-10

生效日期
:

2007-09-10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07〕124号

税种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

核电站用地;税收优惠

阅读量
:
65
辅助功能:
【字体: 大 中 小】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
中国大陆+86
中国香港+852
中国澳门+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