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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7-02-27
生效日期
: 2007-02-27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07〕34号
税种
: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 有奖发票;偶然所得
专题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阅读量
: 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现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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