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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8-11-20
生效日期
: 2008-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08〕149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专题
: 企业所得税
修订
: 201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1〕2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对本通知涉及的有关事项做了细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11〕26 号。
阅读量
: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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