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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9-11-11

生效日期

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09〕122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免税收入孳生利息;不征税收入孳生利息;政府补贴;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专题

非营利组织;教育行业;企业所得税;无偿赠与

修订
根据 2015.10.11 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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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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