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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9-12-02

生效日期

2009-12-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9〕133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小微企业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6]第83号),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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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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