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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9-12-02
生效日期
: 2009-12-02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税〔2009〕133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 小微企业
修订
: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6]第83号),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阅读量
: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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