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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8-10-22

生效日期

2008-10-22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8〕129号

税种

契税

关键词

企业重组;作价投资;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

修订

1.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3号),本法规于2021年9月1日全文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对本文做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2009年4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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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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