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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09-12-31

生效日期

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9〕166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修订

1.根据2021.12.1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36号),本法规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 2015.10.11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 6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 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3.根据2016.12.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本文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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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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