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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9-06-02

生效日期

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09〕27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补充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障;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

专题

企业年金及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阅读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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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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