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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0-03-04
生效日期
: 2010-01-01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税〔2010〕10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修订
: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6]第83号),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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