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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0-03-24
生效日期
: 2010-04-01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税〔2010〕22号
税种
: 契税
关键词
: 企业重组;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免征
修订
: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阅读量
: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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