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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阅读量
: 5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答税提示——依据琼财税[2015]1213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资源税文件及相关规定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促进石灰石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将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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