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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4-06-25

生效日期

2004-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税函〔2004〕827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包装物;包装物押金;审批项目

阅读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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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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