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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4-04-08

生效日期

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4〕34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

修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20]103号),本法规自2020年1月23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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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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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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