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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3-01-10

生效日期

2012-01-01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财税〔2013〕4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税

关键词

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税收政策;优势产业

修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3号),本法规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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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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