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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3-12-30
生效日期
: 2014-01-01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税〔2013〕111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
修订
: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 号)本文第三条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 2014 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同时财税〔2014〕54 号对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作了补充明确。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 号)自2017年8月22日起对本文附件 2 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增补和取消。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1 号 )自2019年1月2日起对本文附件 1,变更了分支机构。附件 2 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增补和取消。
4.根据《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的规定,本通知于2020年10月30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条款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 号)本文第三条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 2014 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同时财税〔2014〕54 号对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作了补充明确。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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