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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3-10-24

生效日期

2013-08-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3〕86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分支机构;预征率;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

修订

根据《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的规定,本通知于2020年10月30日废止。

根据2019.01.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对本文附件2的分支机构进行了增补。详见:财税〔2019〕1号

根据2017.08.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对本文附件2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增补,详见:财税〔2017〕67号

根据2013.11.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文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的《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的《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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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3]9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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