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4-12-12

生效日期

2014-12-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14〕106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成品油

专题

石油石化行业

阅读量
2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