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4-03-18
生效日期
: 2014-03-18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14〕20号
税种
: 耕地占用税
关键词
: 草地;苇田
阅读量
: 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