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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4-05-08

生效日期
:

2014-05-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14〕38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大豆;粮食企业

修订
:

根据2026.01.30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因此,本文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阅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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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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