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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4-09-25
生效日期
: 2014-01-0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税〔2014〕71号
税种
: 增值税;营业税
关键词
: 小微企业;免征
专题
: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修订
: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20]103号),本法规于2020年01月23日失效。
阅读量
: 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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