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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6-01-29
生效日期
: 2016-02-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16〕12号
税种
: 教育费附加
关键词
: 政府性基金;营业额;教育;销售额;免征范围
专题
: 基金
阅读量
: 36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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