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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87-09-19
生效日期
: 1987-09-19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税地〔1987〕21号
税种
: 房产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劳改劳教;免征
修订
: 根据2024年1月20日发布的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24〕11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阅读量
: 40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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