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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成文日期

2015-07-10

生效日期

2015-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15〕77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关键词

税收优惠;重点群体;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就业创业

修订

根据2024年1月20日发布的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24〕11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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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中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作如下调整:

将( 财税[2014]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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