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开通会员
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7-11-27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补贴收入

专题

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

阅读量
73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二、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1127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