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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成文日期

2018-09-29

生效日期

2018-09-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18〕110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

专题

无偿赠与

阅读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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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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