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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8-09-20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8〕99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专题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修订

1. 根据 2021.03.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根据2023.03.2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 前摊销,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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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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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21.03.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2023.03.2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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