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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6-05-05
生效日期
: 2016-05-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8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利润率
专题
: 常驻代表机构;非居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阅读量
: 4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30号)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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