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6-05-05

生效日期

2016-05-01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8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修订

根据2018.06.15《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于2018.06.15被修正。

<修订历史>

2010.02.20《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国税发[2010]19号)发布,自2010.02.20起施行;
根据2015.04.17《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第一次修正,自2015.06.01起施行。详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根据2016.05.05《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第二次修正,自2016.05.01起施行。详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根据2018.06.15《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第三次修正,自2018.06.15起施行。详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阅读量
3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国税发[2010]19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2018.06.15《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第十一条于2018.06.15被修正。“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编号:

中文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英文名称:

从事的行业:□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 □管理服务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

行次

项目

情况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核定征收方式

□按收入总额 □按成本费用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核定利润率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经办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非居民企业从事的行业,请在符合情形的□内打“√”;

2.非居民企业自收到本表10个工作日内填好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收方式的确认。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