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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

2007-10-23

生效日期
:

2007-10-23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浙地税函〔2007〕446号

阅读量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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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446号 2007-10-23

答税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加强企业党建工作中面临的经费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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