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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7-05-02

生效日期

201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17〕34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研发费用

专题

研究开发费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修订

1.2023.03.2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2.2022.03.23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 2022年第 16 号
3.2017.05.22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于 2017 年—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8 号
4.2017.05.03 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起实施,详见:国科发政〔2017〕1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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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2017.05.03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详见:国科发政〔2017〕1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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