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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5-07-07
生效日期
: 1995-07-07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税发〔1995〕130号
税种
: 增值税 消费税
关键词
: 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外商投资企业
修订
: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 ),本法规于2009年3月18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042号)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应按 财税字[1995]042号文件规定,分期予以抵扣。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截止日期为1998年底以前。
四、 国税发[1994]205号文第三条停止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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