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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5-05-23
生效日期
: 2005-07-01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税〔2005〕87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尿素产品
修订
: 根据《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废止。
阅读量
: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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