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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7-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3〕169号

税种

营业税

关键词

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修订

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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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财综[2003]45号)规定,“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费等5项收费自2003年7月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对该中心收取的上述费用,自200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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