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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6-06-20

生效日期

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发〔1996〕107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工资、薪金所得

专题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修订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篇法规于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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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对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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