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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6-03-29

生效日期

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6〕41号

税种

契税

关键词

企业重组;执行期限;改制重组

修订

根据《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本通知自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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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 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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