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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0-08-09

生效日期

2000-07-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0〕31号

税种

营业税

关键词

政府性基金;营业税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修订

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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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第三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属于中央批准的,继续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名单;属于省级批准的,继续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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