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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0-01-18
生效日期
: 2000-01-18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税函〔2000〕57号
税种
: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 代扣代缴
修订
: 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本批复自2011年06月09日起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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