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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1-08-31

生效日期
:

2011-08-3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税〔2011〕82号

税种
:

契税

关键词
:

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夫妻一方;免征;夫妻双方

修订
:

根据《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本通知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3日起废止。

阅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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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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