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1-08-31
生效日期
: 2011-08-3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税〔2011〕82号
税种
: 契税
关键词
: 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夫妻一方;免征;夫妻双方
修订
: 根据《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本通知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3日起废止。
阅读量
: 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