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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1-02-13

生效日期

1991-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发〔1991〕36号

税种

房产税

关键词

减免税;免征;邮电业

修订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通知自2007年6月1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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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7]55号)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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