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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1-07-03

生效日期
:

2001-07-03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税〔2001〕117号

税种
:

营业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经营性公墓;使用权;免征

修订
: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阅读量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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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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