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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4-09-20

生效日期

2004-09-20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4〕168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东北地区;抵税范围

修订

根据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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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现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税[2004]156号)和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并做好地方财力的核算工作,合理安排和调整预算,保证预算平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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