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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90-08-31

生效日期

1990-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发〔1990〕1117号

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

关键词

华侨;地方税;国营;农场;征收

修订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通知自2007年06月1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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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以 国办发[1990]28号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四个部门给国务院的《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根据其中“华侨农场五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场,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的意见,现对地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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