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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保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05-23

有效性

征求意见稿/草案

文号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关键词

高温补贴;津贴;工资;社会保障;人力资源

阅读量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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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夏季高温补贴不属免税范围
高温费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苏人社发[2011]268号 江苏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2010)129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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