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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4-12-14

生效日期
:

2004-12-0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税〔2004〕197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钾肥

修订
:

根据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废止。

阅读量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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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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